相互原則(Mutuality Principle)-保險的最高原則
談到保險的原則大家常聽到的是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與損失補償原則,但相互原則卻很少人談及。保險利益原則與最大誠信原則是核保時所需,近因原則與損失補償原則是理賠條件與額度的原則。但是,都是因為相互原則,才有保險價值的存在。
所謂相互原則(Borch, 1962)是指,在完美市場下,當個體面臨個別風險(idiosyncratic risks)時,最好的風險管理方式是把所有個體的風險集合起來,並由大家共同來分攤(mutually share risks)。因為,個別風險間沒有相關,如果個體數夠大,根據大數法則,充分分散化的結果,整體而言是沒有風險的,此時每個個體所承擔是確定的平均損失。而如果沒有充分分散化,平均而言,每個個體所承擔風險也會比原來的個別風險小,其降低效果隨個體數的增加而變大。
以上共同分攤風險特別適合個別風險是發生機率小且損失金額大的情況。因為,損失金額大所以一個個體發生時財務能力通常無法承受。但由於發生機率小,所以只有少數個體會發生,其發生的總損失由全部個體來平均分攤的金額就變得很少。以上的概念其實就是大損失原則(Large Loss Priniciple),此即,買保險要買保費少但保障金額高的保險。
共同分攤風險是一種同舟共濟,相互扶持與雪中送炭的行為。如果不幸事件沒有發生在自己身上,看似幫忙別人,其實應慶幸自己安然無恙。此種行為不僅可以解決風險管理的問題,也可以解決很多人所面臨的問題。在很多情境下,我相信大家依照相互原則下的同舟共濟,相互扶持與雪中送炭行為會是人世間最美麗的風景。
可惜的是,人有自利的行為偏誤,這會讓以整體利益會依歸的相互原則不容易運作。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