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IFRS17保險會計認識壽險商品

 IFRS17對已發行的壽險保單分兩大類來評估其潛在獲利(CSM)或損失(LC)的現值。這兩大類最大的差別是一種是由保險人承受主要投資風險(例如,傳統壽險),採用一般模型(GMM)來評估其潛在獲利或損失的現值。另一種是保單持有人承受主要投資風險(例如,投資型壽險),採用變動收費法(VFA)。

從保費收入到理賠之間會有一段的時間,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可以從事資金的運用。傳統壽險的資金放在一般帳戶 傳統壽險會設定所謂預定利率,根據此利率給於保單持有人應有的投資報酬。 如果投資報酬率小於預定利率, 就是保險人的投資風險(也稱利率風險)。  

 

保險人從投資型保單收到的資金是放在分離帳戶 保險公司主要收取帳戶管理費用,類似投資信託公司賺取資產管理的管理費用。 帳戶的資金也可能全權委託投資機構來管理,此即所謂的類全委。 除非保單提供保證最低身故給付,保證最低滿期給付或其他報酬保證,保險公司沒有承擔投資風險。最後投資的成果是歸於保單持有人或受益人。


利變型保單(壽險或年金)的資金是放在區隔帳戶 投資風險則是由保險人與保單持有人共同分擔。可能是保險人承擔大部分風險,例如投資報酬率已低於保證的基本利率。或是保單持有人分擔一部分風險。因為保單持有人獲得宣告利率(由保險人訂定宣布)的報酬,而資金投資報酬率與宣告利率會同向連動。例如,投資報酬率低時,宣告利率也會低。台灣有所謂宣告利率穩定機制,所以保險人承受主要投資風險,因此會計處理方式同傳統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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