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機構的經營與管理-監理的角度

 金融業的經營與管理不只要為股東與客戶創造價值與財富,也必須符合監理單位的規範。金融業與其他行業最大的不同是受到政府相當嚴格的監督與管理。金融業所經營的業務都有相關法規明文規定 ,沒有列在其中的業務是無法經營的。

金融監理通常有四個目標: 1. 金融穩定,2. 保護消費者,3. 促進市場機能,公平與效率,4. 推動永續發展(ESG)。這些目標彼此間可能會有一些衝突。

監理單位對於金融業的清償能力與流動性問題,是非常重視的。因為金融機構若有財務危機,特別是大型機構,可能會帶來系統性的風險。另外,金融機構的經營也涉及廣泛大眾的重大權益,為保護消費者,是金融機構需要特別監督管理的原因 。

監理行為也是為了抑制金融機構的不理性或偏差行為。在面臨財務危機時,決策者會傾向去冒大風險,玩龐氏騙局(Ponzi Scheme)或掏空機構資產。這是為何監理單位會有即時改正行動。

對於政府監督管理的要求,金融機構通常必須嚴格遵守,這就是法遵的問題。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金融檢查或揭露相關的資訊與報告,如有違規事項就會受到金融裁罰,其罰款金額往往很高而且還會被限制業務的發展。

 

為確保金融業的清償能力監理機構有會計財務資訊的揭露,資本適足率與風險管理實務的要求。例如IFRS9與IFRS17,就是資產與負債會計財務資訊揭露的原則,而資本適足率在銀行業就是採用巴賽爾協定(Basel Accord), 在保險業就是RBC(Risk-based Capital)與 ICS(International Capital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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